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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颁布的与老年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 
发布时间: 201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有关终身教育条款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有关老年教育条款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 (1994-2000)
有关老年教育条款


  (6)老龄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动员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10)老年人应加强学习,增长知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19)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素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方面的作用。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业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有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乡(镇)、街道有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及其它各种社会文化设施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水利部老年大学教学部海淀区玉渊潭南路3号中国水科院C座三、四层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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