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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教室承办涉老法律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7-04  

按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和党建服务,提升离退休干部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水利部离退休干部工作“十四五”计划》和离退局年度党建工作安排,离退局开办水利部离退休干部“智慧党建网络课堂”。

“智慧党建网络课堂”针对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建言献策、发挥作用、精神慰藉、经验交流、法律援助、生活健康服务等需求,邀请行业内外相关专家学者,通过网络直播或视频录播形式,为部机关老同志和水利系统离退休人员宣讲政策形势,提供学习资料,交流经验体会,开展党建服务。

首场“智慧党建网络课堂”邀请北京睦邻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王开洞、王凤琴、王志信三位退休老同志,以《幸福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讲解涉老法律知识及运用问题。同时对老同志提出的12个涉老法律问题,逐条进行了书面解答。

问题解答

1.老同志在某一个或几个较为强势的子女要挟或影响下违心立下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类遗嘱的效力?如何执行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对这部分老同志来说,如何订立遗嘱才能保证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老同志订立的遗嘱,要想具有法律效力,概括起来要做到四个有:有能力、有想法、有权利、有形式。

有能力:就是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对于老年人而言,完全行为能力就是要精神健康、智力健全。通俗地说就是脑子清爽,还没有糊涂。

有想法:就是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受到欺诈、胁迫违心作出的。在子女要挟下违心立下遗嘱,是无效的。立遗嘱本人可以重新立遗嘱,法律将按照最后一次遗嘱内容执行。这提醒我们立遗嘱时一定要写清楚时间,写上某年某月某日。另外,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有权利:就是遗嘱处分的必须是本人的财产。这一点好理解,只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财产,自己才能作主,不能把手伸到碗外面去。

有形式:就是遗嘱形式必须合法。不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还是公证遗嘱,体例格式都要符合要求。

这位老同志提到,如果在某一个或几个较为强势的子女要挟或影响下违心立下遗嘱,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效力?首先说要挟和影响还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这种要挟是指欺诈、胁迫,订立遗嘱是违心的,那么这个遗嘱无效。立遗嘱本人可以重新立遗嘱,法律将按照最后一次遗嘱内容执行。如果为了防止遗嘱被篡改,或者被藏匿销毁,老同志可以通过司法公证,或将遗嘱保存至遗嘱库,以确保遗嘱能够符合本人真实意愿。

至于“影响”的性质,还不太好界定。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向老人施加影响,不一定是通过欺诈、胁迫,有的是用语言行动明示暗示。这样的遗嘱有无效力,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2.民法典对遗嘱形式有哪些规定?它们的效力都一样吗?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必须合法。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最为简便的遗嘱形式,也是最为常见的。有的老同志问,为什么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呢?因为这是你自己亲笔写的,而笔迹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来验证。所以,自书遗嘱就不需要见证人。其实,也相当于比对笔迹的人当了见证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请注意,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简要说,就是老同志订立代书遗嘱,至少要找两个见证人,这两个人既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要是没有利益牵扯的局外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跟代书遗嘱有些相似,差别是一个是打印机打的,一个是请人用手写的;一个每页都要签字并且写上年月日,一个是最后签字写上年月日即可。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口头遗嘱的效力: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是应急,一旦紧急情况过去了,它就自动失效不再算数。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请老同志们记住,以上这些形式的遗嘱效力都是一样的,没有优先不优先的说法。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了。以往《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过去突出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也因此备受青睐。但是《民法典》删除了这项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主要考虑到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老人如果想变更遗嘱内容,为保证效力,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但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紧急情况下想变更遗嘱是没办法公证的,之前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规定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是尊重遗嘱人意愿的表现,也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

3.老同志夫妻双方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的房产一定归子女所有吗?

老人没有遗嘱,去世后,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执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分配份额为均等分配。如老人去世,其父母尚在,其父母将和去世老人子女共同继承(平分)老人房产。假如老同志去世,其有一子一女,其父母、配偶都健在,他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属于他的房产,就要分成5份,父亲、母亲、配偶、儿子、女儿各一份。

4.遗嘱是早订好,还是晚订好?

从实际情况看,遗嘱订立宜早不宜迟。为什么呢?可以从四个角度理解:

一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样规定是因为,由于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而如果遗嘱没有尽早订立,拖到了没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就不具备订遗嘱的主体资格了,只能进入法定继承,显然就有可能不能实现自己处分房产财产的意图。

二是遗嘱可以以新替旧随时更改。有的老同志不想早一点订立遗嘱,并不完全都是出于忌讳,主要是担心如果订得太早,儿女容易“船到码头车到站”,不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而自己又缺少筹码没有后手。这个担心其实也是多余的,为什么呢?因为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句话反过来理解,就是老同志随时可以更变遗嘱。通过这个也可以有效地提醒子女尽孝道尽义务。

三是遗嘱继承可以更加方便继承人。有的老同志说,我想订的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的分配方案完全一样,我就干脆不订遗嘱了,省得儿孙说我多此一举。表面上看,这相当于老同志对法律作出的模式化解决办法完全认可,自己没有个性的要求。但是从后续事情具体办理来看,这个想法还不够全面,因为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加省时省事。如果进入法定继承,需要跑到社区、派出所、所在单位等等,联系出具许多证明材料,有的甚至还要到公证处、法院,不仅牵扯大量的时间精力,某种意义上也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四是遗嘱可以减少矛盾冲突。从一些案例看,有的因为房产财产相互争吵,甚至对簿公堂,导致亲情淡漠,关系紧张。为了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纠争,遗嘱也要尽早订立。

 

5.房产财产继承的顺序、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老人离世前将房产转给女儿,除立遗嘱外,还有房产转移手续等,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老人离世前将房产转给女儿,确实符合老人真实愿望,是可以的,立遗嘱是在老人离世后,保证老人财产按照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愿进行财产继承的有效手段。如生前将房产转赠给子女,可以邀请律师或中介通过赠与或售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对方。

7.某老同志与现任妻子系再婚,二人婚前均有自己的子女。他与现任妻子曾表示要将房产(他婚前个人购买房产)给他的儿子,但是,现任妻子的子女要继承他的一半房产。目前,现任妻子被其子女接回已有4年,现任妻子的子女没有对他尽过赡养义务,如何处理?

民法典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位老同志与现任妻子的子女是继父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继子女能否继承他这个继父的遗产,关键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这里的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既包括老的养小的,也包括小的养老的。老的养小的,是指继子女未成年,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或者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其就有继承权。通俗的说,就是如果两人结婚时,小孩未满18岁,跟一方跟过来了,或者虽然没有跟过来但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对继父或继母就有继承权。如果结婚时,继子女虽然未满18岁,但是不跟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而是由其他人抚养,继父母也不出钱,那么对继父母就没有继承权。

如果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而且具备自食其力的谋生能力,就没有继承权。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继承权的界定标准,也不一定完全是以18周岁算,虽然过了18岁但还在上大学没有收入,依然不具备自食其力的能力,因此这个条件也可以放到完成学业。

再说小的养老的,就是成年的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或者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那么其对继父母就有继承权。

上面两种情况,简要概括就是两句话,老的养小的,好事做到底;小的养老的,好人有好报。这样通俗地讲,希望对老同志能有所帮助。

这位老同志在问题中说,继子女没有抚养过他这个继父,可以推知继子女已经成年了,由此不能继承他的房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位老同志的现任妻子具有法定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留下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若是婚前财产,财产的全部份额都属于遗产,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若是婚后财产,先要区分财产中哪些部分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哪些部分是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婚前财产,夫妻双方都有继承的权利。大家要注意,对于婚前财产的处理,夫妻俩离婚和夫妻间继承是不一样的。简要说,离婚时,婚前财产各归各。继承时,婚前财产归妻儿。继承时,妻子、儿女都有份额。再婚的老同志,对这些规定要了解清楚。

另外,他提出自己曾与现任妻子表示要将他自己婚前个人购买房产给他的儿子,这个口头约定效力很弱。如果想实现自己的想法,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8.不少老人想在农村买卖房屋或买宅基地自己盖房,请问法律对房屋购买是否有相关保障?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民法典》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宅基地不能买卖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租售买卖,按照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9.在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国家有没有出台最新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老年人婚恋中如何应对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再婚夫妻最好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对再婚前的财产,以及再婚后分得的前一次婚姻的财产、再婚后承担的前一次婚姻的债务等如何认定和处置进行详细约定。可将婚前财产列出并明确是个人财产,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第二,处理好继承问题。再婚的老年人可提前订立好遗嘱,或通过变现、买卖、赠与等形式提前处置财产。还可以书面约定彼此不发生继承,或者通过遗嘱排除配偶的继承权等。此类协议最好采取公证的形式,以保证协议的真实性。

第三,处理好赡养问题。双方家庭可提前约定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由谁照料,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护理费怎么承担等事宜。

第四,处理好养老送终的问题。可约定只承担自己父亲或母亲的养老送终,不承担父或母再婚配偶的养老送终。

 

11.和保姆发生纠纷后如何通过法律渠道处理?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事先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所以,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12.有多个子女的老同志去世后,抚恤金分配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丧葬费、抚恤金能否列为遗嘱?能否继承?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财产,因此,死者生前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子女为此产生分歧,最好的办法是亲情为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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